临沧造价咨询公司、排名靠前、预算报价

临沧,云县2023-06-26 13:58:41
20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公司拥有一批朝气蓬勃、业务水平精湛、多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配备有建筑、结构、装饰、绿化、电气、机械设备、给排水、暖通、冶金、电力、市政、交通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00%以上;同时,公司拥有大量的社会专家库资源,可提供了强大的外部支持。   公司秉承严谨、公正、独立、保密的指导思想,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公正的工作态度、灵活的经营理念、丰富的咨询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以自己全方位、专业化、高水平、精诚合作的特色,取得了委托方的高度认可。公司通过了质量、环境和健康认证,能确保有完善的保证体系。   近期,我们先后承接了多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项目遍布全国十余个省、市、区,既有大型煤炭、光伏等行业的工业建筑,也有住宅、办公楼等民用住宅及公建项目。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造价咨询公司分公司可以投标吗?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一般项目 (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   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 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造价咨询公司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请问: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   造价咨询公司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   母子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评标时母公司主动放弃投标,对子公司的投标应如何处理?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共有6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有两家是母子公司。该项目进入评标阶段以后,母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主动放弃投标。请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应当对子公司的投标文件继续评审,还是要否决该子公司的投标?   该子公司的投标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下列不同投标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单位;②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③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   法律禁止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参与同一个项目竞争,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而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有必要加以禁止。本例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投标之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里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活动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情形,不论于何时发现,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   具体地说:如在评标环节发现这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现这一情况,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这一情况,则该中标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当撤销合同,重新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该合同已经履行,无法恢复原状,则该中标合同无效,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例在评标环节发现母、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母、子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作否决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行为,应当依法自行做出,而不受母公司是否作出放弃投标行为的影响。 此外,母公司投标截止后放弃投标,其法律性质属于撤销要约。作为招标人,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联系电话:185005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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