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专业办理
临沧,耿马2023-06-26 13: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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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在我国鼓励技术创新,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之下,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以及发展过程中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使得相当一批持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创业人员通过设立公司或增资,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上市的要求,当初无形资产的出资和增资中出现或发生过的一些不尽规范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包括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诸如入资时未经评估、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形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无形资产评估值过高、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上述问题在企业计划进入资本市场的道路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不规范问题尤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突出暴露在上述公司启动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是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客户咨询的两个重点问题就是:
1、要怎么才能够证明自己是确确实实用技术完成了出资?
2、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院会不会认为技术值不了那么多钱,要求补交差额?
以原材料、货物、厂房、设备等等进行实物出资或者在制造业公司设立中较为常见,除此之外还有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非货币出资方式。
出资是股东 重要的义务,相较于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履行较为复杂,那么怎样才叫“履行了出资义务”呢?具体判断方式如下:
1、以建筑物、厂房作价出资。
股东除了应当将建筑物、厂房交付公司使用外,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才能确认股东已将建筑物、厂房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
2、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股东应当把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运交公司,并经公司检验合格验收之后,才能确认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3、以知识产权出资。
第一,以著作权出资,常见于互联网行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移转只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登记不是必要的手续。但是还是建议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去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以商标权出资,必须到知识产权局去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核准手续、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并且在权利证书上变更权利人的名称。
第三,以专利出资,必须到知识产权局去办理专利转让过户手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等,并且在权利证书上变更权利人的名称。
4、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民间常说的“技术出资”)
专有技术和专利可不是一回事。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批准,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不需要到政府机关去办理登记,而是依靠公司自己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所以,保护专有技术的并不是《专利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因此专有技术出资,判定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 复杂的。一般来讲有两个标准:一是股东是否按照约定提供了技术材料;二是公司利用股东所提供的技术材料所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股东如实履行了出资义务。
5、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和厂房、建筑物出资差不多,也是需要办理转让的权属变更登记。但是根据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以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资,则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后方能出资;以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资,则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之后方能出资,而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所获得的股份是不可以转让的。
后,关于客户关心的“要不要补差额”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这样去理解:
1、如果发现按照上面说的判断标准,股东根本没有完成非货币出资的,肯定要把出资补到位,或者直接补差额(现金)。
2、虽然出资到位,但是发现作价显著虚高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比如法院评估发现这些“专有技术”实际只价值50万,但是评估作价是200万,那法院就会判决股东以现金补差额150万。
3、此外, 有意思的是,实际价值与出资时的作价悬殊较大的情况下,其他创始股东都要跟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设立公司时股东提出来非货币出资,不管做没做评估, 终这笔资产的作价还是由所有创始股东协商一致之后签订协议确认的。如果作价与实际价值悬殊较大,说明要么其他的创始股东有过失,没查清楚资产的实际价值,要么其他的创始股东有恶意,一早就商量好要用虚高的作价来做高公司资本,逃避破产债务。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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